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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7 14: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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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船舶更换船舶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
《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船舶更换船舶检验机构的行为,保证船舶检验质量,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和海上设施检验规程》、《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船舶和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程》等法规,制定本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检验机构对国内航行船舶变更检验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国内航行船舶变更检验机构的管理主管机关。
各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制度变迁
第四条原船舶所有人在船舶变更为船舶检验机构前,应当向转出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至少应当包括:
(一)转让申请表(原件);
(二)船舶所有权证书;
(三)被收购船舶的所有人;
(4)拟移交船舶检验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应当在第五条转出,在收到原船舶所有人的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船舶原始证书的检验数据,当需要安排检验结果验证时,填写《船舶检验机构变更通讯表》(附件1)并形成检验或验证报告,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图纸的批准、完整、有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2)船舶、图纸、证书的一致性;
(三)历史检查记录;
(四)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性;
(五)符合船舶检验部门认为的其他检验技术要求;
(六)船舶瑕疵(如有)。
第六条待移交的船检机构完成上述工作后,应及时将《与船检机构交流换船联络表》及相关报告通过信息系统或挂号信向待移交的船检机构移交。
第七条拟接收转船的船检机构应在收到《船检机构换船沟通联络表》及相关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或挂号邮件确认是否同意办理转船。不同意办理转船手续的,应当向转船所在地的船舶检验部门说明理由,并向所属船舶检验机构报告。
第八条移交船舶检验机构接到移交船舶检验机构的批准通知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原船舶检验文件和验收确认书送达移交船舶检验机构。
禁止以船东、管理人或代理人携带的方式转移档案资料。
第九条购买船舶的所有人申请变更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转让船舶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转让申请书(原件);
(二)船舶买卖合同或意向书;
(三)船舶所有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第十条进入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向船舶所有人申请受理购买船舶检验原始档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在档案接收确认单上并发回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同时根据所附的检验要求对船舶进行检验,检验至少应当包括:
(一)检查图纸是否齐全、有效;
(二)查验检验证书的有效性;
(三)检查船舶、图纸、证书和电子信息的一致性;
(四)复核检验资料的完整性;
(5)移交前的缺陷整改(如有)。
根据追加检验发现的问题或船检分支机构移交的书面缺陷报告,扩大检验范围,直至涵盖初检的所有要求。
第十一条船舶检验部门进行初次检验的,应当通过所属船舶检验机构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书面报告初次检验的原因和结果。
第十二条经检验合格的船舶,检验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合格通知书》(附件二),通知拟购船舶所有人向船舶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船舶所有权。
被转让船舶取得船舶所有证书后,船检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同时,应当收回原验船证书并存档。
第十三条被转移的验船机构经整改后认为船舶不符合《船舶和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应当作出拒绝验船的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转船决定通知验船机构。
出境检验机构与出境检验机构对拒绝出境检验没有异议的,出境检验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到出境检验机构重新办理检验手续,并将检验文件发回出境检验机构。被拒绝转移船舶有严重问题的,船舶检验部门应当通过其管辖的船舶检验机构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告有关情况和拒绝转移船舶的理由。
出境船舶检验部门和出境船舶检验部门对拒绝出境船舶检验有意见分歧的,可以提交所属船舶检验机构协商解决。双方所属船舶检验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船舶移送检验机构拒收的船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退还检验证书。转让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受理原船舶所有人的新申请。
第十五条船舶检验机构调离或者调入,应当每季度向管辖的船舶检验机构报告船舶检验机构变更的检验情况。
第十六条2001年7月1日前竣工的大师60米以下的普通内河货船,经双方船舶检验机构协商,可以适当降低或免除图纸要求,但至少满足本规定的图纸目录(附件3)要求。
第十七条同一类型的多艘船舶使用同一套图纸的,船检部门应当将图纸复印并盖章确认后再转让。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船舶检验机构的变更,自移交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船舶检验证书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转船检验机构对转船前的检验质量负责。
第20条船舶检验机构对移入后的检验行为及结果负责。
船舶转让前存在的、在实际验船中无法发现的缺陷,受让方验船机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船舶检验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辖区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检验机构换船检验活动的管理和指导,定期开展船舶检验机构换船检验专项检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船舶检验机构之间变更检验关系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定义:
(一)船舶检验机构是指从事船舶检验认证的下属(自设)或内部机构,是船舶检验机构的组成部分。
(二)普通货船是指客船、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以外的船舶。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省级船舶检验机构直接执行本条例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变更注册地,申请更换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通信联系形式
不。:
转至船舶检验科/传真号码:
的联系人
转出验船科/传真号码:
的联系人
船舶基本情况
原名称:
船名:
原来的船类型:
船长:
宽度:
深:
原来的主人:
拟购买船舶所有人:
原注册港
现在是注册港
没有注册。:
船舶识别号:
传输时间:
1.我司验船分公司填写如下:
船东提供的资料:
船东书面申请(原件)□船东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图纸的批准、完整性和有效性;
□船舶、图纸和证书的一致性;
□完整清晰的历史检验记录;
□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性;
□符合船舶检验部门认为的其他检验技术要求;
□船舶瑕疵(如有):
2. 转船检验分公司根据检验情况填写以下内容:
——同意
成
-不同意
成
备注:
填写:
审批人:批准人:
由验船机构公章转为验船机构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是-否
附件2
检查通知
XXXXXXXXXXXX(公司名称):
经检验,贵司拟采购检验的XXXXXXX(船名、船舶注册号)符合法定检验认证要求。请带此通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
XXXXXXXXXXX(验船科名称)
(日期)(月)(年)
附件3
即船体部分
船体及设备说明、总平面布置、基本结构、横截面、
画线,静水,稳定性或成品稳定性,结构,总纵向强度(如适用),干舷,吨位。
2涡轮部分
机械设备的发动机规格和进度表,机舱布置,消防管路,舱底水和压载水管路,固定灭火系统的计算和布置(如适用)。
3、电气部分
电气设备清单,电力、照明、信号系统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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