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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16: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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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房地产介绍】该房屋存在违法行为,导致该房屋被行政限制,导致该房屋无法申请营业执照。双方就房屋租金、营业执照等问题进行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刘毅以拿不到营业执照为由,拒绝给孙佳交...
【房地产介绍】该房屋存在违法行为,导致该房屋被行政限制,导致该房屋无法申请营业执照。双方就房屋租金、营业执照等问题进行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刘毅以拿不到营业执照为由,拒绝给孙佳交房租。
关键词:住房租赁,不能申请营业执照,商铺租赁,商品房租赁
[资深地产案件解析]
不支持出租人的违约金要求
2018年1月,孙佳与刘毅签订了《店铺租赁合同》,约定孙佳将房山某村的店铺租给刘毅,租期5年,年租金7万元,并约定孙佳配合刘毅办理营业执照。同时约定,如果营业执照办理不成功,则孙佳支付刘毅半年房租作为补偿。孙佳将房屋交付给刘毅后,刘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同年6月,刘毅从派出所了解到,孙佳的房屋存在违法行为,导致房屋受到行政限制,致使涉案房屋无法申请营业执照。双方就房屋租金、营业执照等问题进行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刘毅以拿不到营业执照为由,拒绝给孙佳交房租。
此后,孙佳向法院起诉刘毅,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店铺租赁合同,并要求刘毅退租,并支付租金和被占用房屋违约金,共计5万余元。
最后,法院在扣除刘毅支付的租金后,判决刘毅支付孙佳的房屋租金9000多元。
法官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因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孙佳与刘毅签订的店铺租赁合同是双方意向的真诚表达,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该是有效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虽然双方都同意,但双方发生争议合同终止,但争议的焦点是合同目的未能实现的原因由哪一方造成的。经法院审查,孙佳与刘毅签订的店铺租赁合同规定,租赁物业应使用用于经营,孙佳配合刘毅办理营业执照。但由于孙佳无法协助办理营业执照,所提供的租赁物业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孙佳作为出租人,应保证承租人合理使用租赁物。孙佳不履行义务,先违约。虽然刘毅已经延迟支付房租,但他仍然不能因此要求刘毅支付违约金。此外,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刘毅应向孙佳支付其拥有和使用该房屋的租金。租金按合同约定每年7万元的标准支付。“没有人能从他的恶行中获利。”基于此,法院最终只支持孙佳提出的合理部分租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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