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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1 16: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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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公司资产分别在清算费、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赔偿金、所欠税款、公司债务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公司资产分别在清算费、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赔偿金、所欠税款、公司债务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企业法人依法为清算前当事人;企业被撤销未依法清算的,股东、发起人或者企业法人的出资人是当事人。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撤销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的股东享有资产取得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人等权利。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取得与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所有权。
公司撤销后未行使债权的,根据民事权利继承原则,原公司的债权由原公司的股东享有,原公司的股东可以作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股东在原公司被撤销后不能对遗漏债权主张权利的,相当于免除了原公司债务人的债务,侵犯了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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